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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直属假肢矫形康复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0/9/24 8:52:17      阅读:4874      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直属假肢矫形康复机构 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2〕7号

来源: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民政直属假肢矫形康复机构(以下简称民政直属康复机构)作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重要任务。为了提高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开展残障人康复服务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政直属康复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残障人康复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发挥民政工作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平台。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民政直属康复机构依据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性质和职能要求,运用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对残疾军人、孤残儿童、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伤病人和老年人等提供各种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目前,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已经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服务对象已经由单一的肢体残疾人扩展为各类残障人,服务功能由单纯的假肢装配扩展为综合康复服务,为推进残疾人诊疗康复、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残疾人、老年人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与康复辅具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服务设施设备状况、城乡各类残障对象服务保障面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人才队伍素质能力与完善和扩大服务职能不相适应等方面。

康复辅具工作是新时期民政部门社会服务的重要工作。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有利于促进残障人福利事业发展、促进残障人社会参与,有利于维护残障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其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好、发展好残障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和“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的要求,坚持公益性,加快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总体目标。适应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发展要求,逐步提高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供服务支撑。按照“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康复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民政直属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与我国残疾人、老年人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加强规划引导,科学推进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民政直属康复机构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保障主体职能、阵地和骨干作用,更好地为残障人群提供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是围绕增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优抚服务职能和残障人群服务职能,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划。要积极努力推动将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各类残障人群康复难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军人、贫困残疾人、工伤人群、老年残疾人等康复救助制度和机制,搭建新型康复服务网络和新型公共康复服务平台。二是围绕完善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康复服务功能,对服务能力、服务条件、服务水平、专业建设制定发展目标和规划,适应各类残障人群康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要求。三是围绕提升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康复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加强服务设施设备和项目建设。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规划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保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2.明确事业单位性质,进一步强化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履行的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承担着为残疾军人和各类残障人群提供的康复服务的任务,必须坚持公益属性。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科学界定服务范围,防止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弱化公共服务职能。要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健全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要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要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符合机构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要适应残障人康复手段的发展变化,由原来的单纯提供假肢、矫形器等产品向综合使用功能代偿、生活自理、技能训练、信息交流等辅具产品发展,做好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名称的规范工作,体现残疾人康复医工结合的发展方向和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

3.整合服务资源,积极开展符合残障人需要的公益服务项目。  民政直属康复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实现康复服务手段从以假肢、矫形器安装服务为主向康复辅助器具综合服务转变,服务对象从以残疾军人康复服务为主向社会全体残障人群康复服务转变,增强机构生存和发展能力。要遵循康复专业发展的一般规律,选好发展项目,向特色专科康复方向纵深发展,力求做到大而强、专而精。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覆盖优抚群体、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等“三个群体”,都是康复服务的重点对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建立优抚、福利、救助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资源,广泛开展对“三个群体”的康复服务工作。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措残障人康复经费,积极开展残疾军人辅助器具更换和补充、听力障碍在乡老复员军人和老年人装配助听器、低保五保残障人员康复服务、福利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等重点康复项目,确保“三个群体”残障人康复工作的完成。

4.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实现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可持续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基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基建项目,重视和发挥财政投入在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设立省级留成福彩公益金支持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和拓展服务功能。要加强康复辅具的科研开发、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科技水平再上新的台阶。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执业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改善管理、赢得患者、扩展市场、提高效益,实现自我发展。

三、强化对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行业管理。

“十二五”时期是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着力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行业管理,促进康复器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36号)的相关要求,落实李立国部长在“全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和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严格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现行业规范发展。要充分发挥康复器具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做优、做强、做大。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民政直属康复机构领导自觉抓的新局面。要加强与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行业优惠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民政直属康复机构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民政直属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构建起法律规范、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系,促进健康规范发展,切实保障残障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民政直属康复机构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借鉴一切有益的发展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行业的影响力。民政直属康复机构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注重制度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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